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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2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204號

原告
上田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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