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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張嘉芬

  • 原告
    華幸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262號原   告 華幸國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盈全、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3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87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8,056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7,556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同時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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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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