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2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262號
- 原告
- 華幸國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盈全、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3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87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8,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7,5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同時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