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張嘉芬
- 原告華幸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262號原 告 華幸國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盈全、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3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87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8,056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7,556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同時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張葵衢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