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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26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262號

上訴人
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盈全
上訴人
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俊仁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幸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下:

(一)上訴人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杰洋國際開發公司)、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進電子公司)、陳盈全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應由上訴人杰洋國際開發公司、和進電子公司、陳盈全連帶繳納。

(二)上訴人杰洋國際開發公司、和進電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應由上訴人杰洋國際開發公司、和進電子公司連帶繳納。

(三)上訴人杰洋國際開發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8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519元,應由上訴人杰洋國際開發公司繳納。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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