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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張嘉芬

  • 當事人
    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262號上 訴 人 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盈全 上 訴 人 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俊仁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幸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下:(一)上訴人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杰洋國際開發公司)、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進電子公司)、陳盈全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應由上訴人杰洋國際開 發公司、和進電子公司、陳盈全連帶繳納。 (二)上訴人杰洋國際開發公司、和進電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應由 上訴人杰洋國際開發公司、和進電子公司連帶繳納。 (三)上訴人杰洋國際開發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8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519元,應由上訴人杰洋國際開發公司繳納。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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