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4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421號
- 原告
- 正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蓮
- 原告
- 正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蓮
- 被告
- 普羅旺斯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莊順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8,000 元(原告固聲明請求101 萬6,000 元,惟其中50萬8,000 元係違約金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3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