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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42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421號

原告
正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蓮
原告
正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蓮
被告
普羅旺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順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8,000 元(原告固聲明請求101 萬6,000 元,惟其中50萬8,000 元係違約金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3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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