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60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60號
- 原 告
-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玉
- 訴訟代理人
- 許嘉倩
- 被 告
-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萬金
- 訴訟代理人
- 鍾廷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紅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紅利存在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101 元,應繳納裁判費5,180 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由原告之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