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83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張嘉芬

上訴人
鼎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金漿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0,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