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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張嘉芬

  • 當事人
    鼎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838號上 訴 人 鼎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金漿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0,06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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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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