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2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221號
- 原告
- 安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源
- 被告
- 立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慧語(原名王姿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帳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3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2 年11月向原告購買前往無錫和上海之機票,費用計新台幣(下同)14,750元,惟被告迄今仍未付款,幾經催告,均置之不理,爰提起本件訴訟。為此,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對帳單及收據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