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2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立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慧語(原名王姿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帳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