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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薪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陳介源

  • 當事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崧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343號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被   告 崧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薪款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起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士院俊一○三司執祥字第六四一六三號移轉命令失效之日止,在債權金額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執行費新台幣參佰貳拾肆元、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梁哲瑋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各種津貼、補助費等)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梁哲瑋係被告員工,被告於民國103 年11月20日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11月14日士院俊103司執祥字第64163號扣押薪資執行命令,命被告自命令到達 之日起,禁止債務人即梁哲瑋在所欠債務之債權金額範圍內對被告收取,被告亦不得對該債權為其他之處分,並命被告如對該命令有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命令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惟被告未於期限內向貴院聲明異議。嗣經本院於104 年2 月5 日以同文號核發移轉命令,命被告就債務人每月薪津債權被扣得債權三分之一,在40,000元及自103 年6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並給付執行費及程序費用範圍內,自收受上開移轉命令翌日起至清償完畢止,移轉原告領取。詎料被告於收受上開命令後,怠於執行扣押移轉事,致損害原告債權。為此,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103年11月14日士院俊103司執祥字第64163號執行命令、本院104年2月5日士院俊103 司執祥字第64163號執行命令、存證信函等件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4163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執行法院所核發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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