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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分期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 原告
    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聶偉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97號原   告 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周棟樑 被   告 聶偉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分期價金事件,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7 月12日,以商品買賣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妮美有限公司之美容用品,每期付款新台幣(下同)2,000 元,分6 期攤還,共12,000元。詎料被告僅支付1 期,自103 年9 月22日起即未再繳納,迭經催討皆置之不理。為此,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商品買賣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簽收單、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及欠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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