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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97號

給付買賣分期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97號

原告
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周棟樑
被告
聶偉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分期價金事件,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7 月12日,以商品買賣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妮美有限公司之美容用品,每期付款新台幣(下同)2,000 元,分6 期攤還,共12,000元。詎料被告僅支付1 期,自103 年9 月22日起即未再繳納,迭經催討皆置之不理。為此,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商品買賣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簽收單、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及欠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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