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調字第1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1225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羅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文即呈泰工程行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吳文文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