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調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張嘉芬
- 當事人李璧君、大樹國際文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322號原 告 李璧君 被 告 大樹國際文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地在台北市大安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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