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調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薪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554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環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於原告民國104 年5 月26日起訴前之103 年9 月間,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已遷至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 樓,此有新北市政府函文及被告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審理。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