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建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建簡字第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吳黃玉枝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利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邱鈺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9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