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建簡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建簡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龍昇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吳黃玉枝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利昇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邱鈺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9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