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救字第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救字第47號
- 聲請人
- 陳威誠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俊霖
- 代理人
- 羅興章律師
- 相對人
- 許彥彬
- 相對人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所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許,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以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3 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本院104 年度士醫調字第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案卷核閱無訛,而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