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22號
- 原告
- 光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莉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色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34,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