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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06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69號

原告
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
訴訟代理人
鄒長虹
訴訟代理人
黃馨儀
被告
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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