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0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69號
- 原告
- 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裕琛
- 訴訟代理人
- 鄒長虹
- 訴訟代理人
- 黃馨儀
- 被告
- 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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