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69號原 告 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 訴訟代理人 鄒長虹 黃馨儀 被 告 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