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6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8,380 元,應徵第二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