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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10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06號

原告
傳承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卉妤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妮葳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3,2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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