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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張嘉芬
  • 法定代理人
    顏卉妤

  • 原告
    傳承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06號原   告 傳承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卉妤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妮葳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3,2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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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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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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