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06號
- 上訴人
- 安妮葳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王琳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傳承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