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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10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08號

原告
正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政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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