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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張嘉芬
  • 法定代理人
    施政山

  • 原告
    正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08號原   告 正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政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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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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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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