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1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08號
- 原告
- 正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政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0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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