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張嘉芬
- 法定代理人施政山
- 原告正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08號原 告 正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政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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