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2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262號
- 上訴人
- 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盈全
- 上訴人
- 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俊仁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幸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下:
(一)上訴人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杰洋國際開發公司)、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進電子公司)、陳盈全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應由上訴人杰洋國際開發公司、和進電子公司、陳盈全連帶繳納。
(二)上訴人杰洋國際開發公司、和進電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應由上訴人杰洋國際開發公司、和進電子公司連帶繳納。
(三)上訴人杰洋國際開發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8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519元,應由上訴人杰洋國際開發公司繳納。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