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294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瑞明 被 告 葉宏進即如鎰珠寶行 被 告 楊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惟查,依原告所提之放款借據第23條約定,本借款涉訟時,全體當事人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