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2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294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代理人
- 吳瑞明
- 被告
- 葉宏進即如鎰珠寶行
- 被告
- 楊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惟查,依原告所提之放款借據第23條約定,本借款涉訟時,全體當事人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