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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29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294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瑞明
被告
葉宏進即如鎰珠寶行
被告
楊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惟查,依原告所提之放款借據第23條約定,本借款涉訟時,全體當事人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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