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3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3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慧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益昌銀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孟孚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金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並應附民事上訴狀繕本2 件俾送達對造,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