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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37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3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慧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益昌銀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孚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金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並應附民事上訴狀繕本2 件俾送達對造,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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