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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4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401號

原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黃憶庭律師
被告
慶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龍
訴訟代理人
黃楚珺

      蔡金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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