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421號原 告 正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蓮 原 告 正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蓮 被 告 普羅旺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順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8,000 元(原告固聲明請求101 萬6,000 元,惟其中50萬8,000 元係違約金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3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