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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李冠宜
  • 法定代理人
    王金蓮、莊順天

  • 原告
    正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正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普羅旺斯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421號原   告 正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蓮 原   告 正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蓮 被   告 普羅旺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順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8,000 元(原告固聲明請求101 萬6,000 元,惟其中50萬8,000 元係違約金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3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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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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