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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54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545號

原告
上田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俊雄
被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詎原告屆期向付款銀行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迄今分文未償。為此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就原告勝訴部分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付款人  │發票日  │退票日  │
│號│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1 │AE0000000 │289,862   │陽信銀行│104.4.15│104.4.15│
│  │          │          │新和簡易│        │        │
│  │          │          │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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