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838號
- 上訴人
- 鼎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金漿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0,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