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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調字第19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19號

原告
燊展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青恩
被告
彭佳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8條約定,兩造因契約涉訟時,合意以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委託原告銷售之不動產位在臺中市北屯區,有該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可資為憑,是以,本件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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