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調字第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19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彭佳儀
- 相對人
- 即原告
- 燊展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青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