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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調字第19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19號

抗告人
即被告
彭佳儀
相對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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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汪青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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