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調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611號聲 請 人 日興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格寧 代 理 人 黃逸仁律師 相 對 人 王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