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611號
- 聲請人
- 日興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格寧
- 代理人
- 黃逸仁律師
- 相對人
- 王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