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調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王子嘉、李巧如
- 原告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625號聲 請 人 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嘉 相 對 人 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巧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委任行銷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惟查,依原告所提之委任行銷契約書第8 條第3 項約定,如因本契約而生之法律訴訟,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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