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調字第6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625號
- 聲請人
- 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嘉
- 相對人
- 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巧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委任行銷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惟查,依原告所提之委任行銷契約書第8 條第3 項約定,如因本契約而生之法律訴訟,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