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勞小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劉育琳

  • 當事人
    黃健治方芳余景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勞小字第13號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方芳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賓鄉 被   告 余景賢 呂清勳 陳志泰 詹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黃啓銓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勞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