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聲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何淑暖
- 相對人
- 極上之湯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對原告為給付管理費強制執行案件,現由鈞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71946 號案件予以強制執行。然聲請人業於105 年2 月17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正由鈞院105 年度士小字第168 號審理中,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105 年度士小字第168 號以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判決駁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71946 號執行事件中相對人對其執行之強制執行程序,已無所據,顯無理由。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