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聲字第2號

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聲字第2號

聲請人
何淑暖
相對人
極上之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鳳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對原告為給付管理費強制執行案件,現由鈞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71946 號案件予以強制執行。然聲請人業於105 年2 月17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正由鈞院105 年度士小字第168 號審理中,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105 年度士小字第168 號以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判決駁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71946 號執行事件中相對人對其執行之強制執行程序,已無所據,顯無理由。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