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調字第8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830號
- 原告
-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福堂
- 被告
- 穩當中彩券行即蔡榮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保全服務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約定條款第36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又本案雖為小額事件,然兩造當事人均為法人或商人,自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九前段排除適用第24條之規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應由上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