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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5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5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和興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鴻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魁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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