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救字第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救字第30號
- 聲請人
- 余金玲
- 聲請人
- 輔 助 人 周怡秀
- 相對人
- 羅先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05 年度士簡字第43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財產所得資料清單乙份,並經本院依職取調取原告所得及財產資料,原告僅有系爭不動產,並無其他所得,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