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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調字第465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465號

原告
千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蘭
訴訟代理人
華進枝
被告
呂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而查兩造於彼間契約書第21條,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契約書1 份附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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