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9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943號
- 原告
- 音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澤桔
- 訴訟代理人
- 王則期
一、原告因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麇囷生活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7,57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