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勞小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勞小字第13號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方芳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賓鄉 被 告 余景賢 呂清勳 陳志泰 詹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