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39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工作假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冬 被 告 黃韶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