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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李建忠

  • 當事人
    志生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李欣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40號原   告 志生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李良論 被   告 李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壹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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