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40號
- 原告
- 志生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 訴訟代理人
- 李良論
- 被告
- 李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