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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李建忠

  • 當事人
    李欣儀志生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4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欣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志生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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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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