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5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5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興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偉鴻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魁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