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311號原 告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訴訟代理人 郝展昇 被 告 楊秀琪 周柏逸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敏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將105 年6 月20日提出之民事請求更正筆錄狀繕本逕以掛號寄送原告,原告應於收到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並逕送被告,以利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