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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李冠宜
  •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 原告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秀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311號原   告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訴訟代理人 郝展昇 被   告 楊秀琪 周柏逸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敏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將105 年6 月20日提出之民事請求更正筆錄狀繕本逕以掛號寄送原告,原告應於收到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並逕送被告,以利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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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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