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8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830號
- 原告
- 林承宏
- 被告
- 正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靜金丕即陳紹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地在台北市中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另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付款地在台北銀行龍山分行(台北市萬華區),有原告提出支票影本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13條之規定,均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