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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28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282號

聲請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季華
相對人
全聚港式燒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明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租賃物管理費。惟查,依原告所提之租賃契約第15條約定,本租約如有糾紛及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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