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2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282號
- 聲請人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季華
- 相對人
- 全聚港式燒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明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租賃物管理費。惟查,依原告所提之租賃契約第15條約定,本租約如有糾紛及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