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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調字第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張嘉芬
  • 法定代理人
    張福堂

  • 原告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穩當中彩券行即蔡榮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830號原   告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堂 被   告 穩當中彩券行即蔡榮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保全服務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約定條款第36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又本案雖為小額事件,然兩造當事人均為法人或商人,自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九前段排除適用第24條之規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應由上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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