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建小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建小字第7號
- 原告
- 丰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清貴
- 被告
- 唯喬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振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扣除前已繳交關於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裁判費,因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繳納,有該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證明、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