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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建小調字第2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建忠

聲 請 人
利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信
相 對 人
恩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地係在桃園市蘆竹區,又依聲請人即原告所提出之簡易合約書,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系爭工程所在地,依前開合約所載,係在台北市○○○路000 號,屬台北市中山區,亦非本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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