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建小調字第2號
- 聲 請 人
- 利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信
- 相 對 人
- 恩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地係在桃園市蘆竹區,又依聲請人即原告所提出之簡易合約書,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系爭工程所在地,依前開合約所載,係在台北市○○○路000 號,屬台北市中山區,亦非本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